环城南路一对夫妇遭大货车碾压身亡 家属索赔176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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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环城南路4.8特大交通事故案在大理市法院公开开庭。受害人女儿鲁某委托云岭律师事务所虞怀兴律师为附民原告代理律师,就4月8日环城南路特大交通事故案依法对被告人李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4月8日 一对夫妇在环城路上被撞身亡 现场血腥

早在2015年4月8日当天,“加油大理”就有“环城南路发生车祸2人被大货车碾压身亡现场惨不忍睹”的报道。

大理市检察院指控: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8日9时35分,被害人鲁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王某某)沿大理市下关镇南涧路由东向西行驶。

9时35分许鲁某某驾车行至事故地点(南涧路党校对面),遇被告人李某驾驶山东牌照小型轿车在同向前方从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向左驶入机动车道,鲁某某避让不及,其所驾摩托车与李某所驾小型轿车左侧车身发生刮撞,遇杨某某驾云L牌号中型自卸货车由后方驶来,货车右后轮与鲁某某、王某某发生碾压,造成鲁、王2人当场死亡。

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书上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判处三至四年的有期徒刑。


死者父母、女儿索赔1764686.6元

在事发后,平安保险公司支付了8万元,被告人李某一方支付了5万元,被告杨某某一方支付了7万元,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

如今已经过去8个多月,事情一直没有得到相应解决,被害人鲁某某夫妇的女儿、七十多岁的父母共四人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刑事被告人李某、自卸货车驾驶人杨某某、山东牌照小型轿车所有人张某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及大理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

附民原告人请求依法追究李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被告杨某某及张某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64686.6元。


庭审:死者母亲当庭哭了

庭审中公诉机关依据该案件的性质建议给予被告人李某3至4年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则表示希望量刑处理。

李某在庭审时称,事情发生到现在他一直在筹钱,但他所能承受的理赔范围是108万元以内。被告李某的辩护律师也表示,李某在事发时采取了及时报警,并未涉及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危险行为,事发后悔罪态度良好,请求从轻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鲁某某的母亲当庭哭了起来,其他附民原告也一直在哭泣,悲伤不已,庭审一度中断。

原告的代理律师表示,该事件影响重大,对被害人及家属带来的重大伤害是无法用金钱弥补的,而且事发至今李某只赔付了5万元现金后就再没有做相应的赔偿,他们也没有到被害人家中赔礼道歉,没有认罪和悔罪的诚意表现,原告方希望严惩肇事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判处4年的刑事处罚。

在民事诉讼阶段,针对原告提出的附带民事责任的赔偿要求,双方争议较大的是对受害人的丧葬费应如何计算问题。附民原告方表示,因受害人遭受尸首分立的严重创伤,为了保全逝者最后的尊严,大理市殡仪馆为受害人进行了恢复整容等殡葬服务,支出了十余万元的丧葬费,但被告人李某及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表示应按照国家规定赔偿五万余元。

附民原告代理人虞怀兴律师表示,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际支出的丧葬费是因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赔偿,假设不赔偿而让受害人的家属承担显然违背法律的公正公平。庭审中,法官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协议。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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