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四川省高院发布指导意见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一、主刑
(一)、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
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4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八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3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罚金(无)
三、缓刑
构成滥用职权的,应综合根据滥用职权造成的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在当地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二)、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三)、曾因滥用职权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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