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标准(四川省高院发布指导意见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一、主刑
(一)、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有下列情节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数、时间、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名劳动者,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劳动报酬2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每超过指定的期限三个月,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名劳动者,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劳动报酬4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每超过指定的期限三个月,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数、时间、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自杀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三)、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或者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造成严重后果,没有构成其他犯罪的,分别在立案前、提起公诉前、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二、罚金刑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根据犯罪数额、犯罪对象、拒不支付的情节、犯罪后果等因素,决定相适应的罚金数。其中:
(一)、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处拘役的,一般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判处5万元至10万元罚金。
(二)、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10万元至15万元罚金。
三、缓刑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综合根据犯罪对象、造成的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积极赔偿损失,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在当地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二)、曾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判刑或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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