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危险驾驶罪

分享...

(2015)青羊刑初字第98号


【关键词】醉驾  危险驾驶罪  缓刑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郫县犀浦镇一餐馆吃饭。被告人在吃饭时饮酒。22时30分许,被告人饭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XXXXX红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该餐馆出发,沿成都市三环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23时14分许,被告人驾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苏坡立交桥下时,被在此例行检查的公安民警拦下。经抽血检查,被告人血液乙醇浓度为124.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给出了重要法律辩护意见:

被告人是初犯,是在校学生,所在学校也出证明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表示愿意协助监管,希望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且孙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于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应当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查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