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非法集资500亿,谁来偿还投资者的损失
从2014年7月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e租宝”利用一年半内的时间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1月14日,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办案民警表示,“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
一、“e租宝”实际控制人丁宁
震惊之余,不免担心如何投资才能不被欺骗?在理财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情况时该采取怎样的合法措施维护我们的权益不受损害......
此事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倘若这些罪名被查实,丁宁将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丁宁作为“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择一重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加之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丁宁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严重刑罚。
二、如何认定非法集资罪?
认定非法集资罪,需要从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备上述四要件,即构成非法集资罪。
三、在理财过程中,当我们发现有非法集资情况时,应采取怎样的合法措施维护我们的权益不受损害?
当我们发现存在非法集资的线索时,应注意保存已有的证据资料,并马上拨打公安机关报警电话,或者通过政务热线12345进行咨询或举报,此外,还可以向政府金融办、当地保监局、证监局、银监局进行举报。
律师点评:“e租宝”非法集资案反映了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监管的欠缺,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销售机构往往通过夸大投资回报率来吸引投资者,其销售的理财产品亦未经登记和风险评估。而且,根据现有的监管规定,未获得金融企业经营牌照,不能对外发行理财产品,更不能从事存、贷款业务。因此,应严厉禁止各公司及从业人员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销售互联网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另外,在销售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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