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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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根本违约 合同解除 优先受偿权


【基本案情】原告成阿管委会与被告珑康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及其附属的《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重大工业项目基础设施投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依据双方约定,被告珑康公司须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51万元项目履约保证金,一个月内在项目所在地注册符合约定规模之新公司并承继权利义务。之后原告成阿管委会多次催促被告珑康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未果,同时被告珑康公司也未按约成立相应规模新公司承继权利义务。原告成阿管委会要求解除合同。依法对建设项目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进行评估,按约定以评估价的65%(约300万元,实际以评估价为准)折价归原告成阿管委会所有。


【裁判结果】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四川珑康微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及《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重大工业项目基础设施投资补充协议》于2012年3月30日解除。


【律师说法】作为施工单位的第三人中旺公司对所做工程项目有优先受偿权,而被告珑康公司要求对依法对建设项目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进行评估,按约定以评估价的65%(约300万元,实际以评估价为准)折价归原告成阿管委会所有该请求不能对抗作为施工单位的中旺公司享受优先受偿权,通过本所律师的代理,法院最后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法律意见,为中旺公司保障了合法权益。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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