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纠纷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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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一、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


二、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三、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之二。


四、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并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不低于2/3的比例要求。


五、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中标,因此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B企业综合得分是第一名,本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


六、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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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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