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一审判三年,二审改判二年六个月
成公温(经)诉字[2015]10202号
【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 刑事辩护 量刑情节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孟某某、刘某某等人以资本运作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成都市温江区组织多人开展传销活动。该组织以高级业务员(A级400份以上)、业务经理(B级65-399份)、业务主任(C级10-64份)、业务员(D级3-9份)、实习业务员(E级1-2份)组成“五级三晋制”传销模式,要求每个传销人员发展3名直接下线,以此类推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传销网络组织结构。加入该传销组织每人必须购买1份份额,最多购买21份份额,购买21份份额才有资格发展下线,第一份份额为人民币3800元,之后每一份为人民币3300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组织、领导传销人员40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人民币1821200元。遂判决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辩护意见】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孟某的委托,指派谢文强、甘哲楚律师担任梦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孟某某无组织领导传销的主观故意,其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
二、被告人孟某某不是组织领导者,只是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三、被告人孟某某自己仅发展了三条下线,且实际启动的下线只有刘某某,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四、被告人孟某某没有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五、孟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案发后坦白交代全部案情,认罪态度好,其身体状况极差,请求轻判并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
认定上诉人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予改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谢文强、甘哲楚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上诉人孟某某依法改判,减轻了其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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