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规避房产税的6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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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购房再结婚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在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以及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而居民家庭是以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的。


因此,若尚未购买房产的男女朋友正准备购房结婚,且婚后有计划再行购买房屋的,则双方可以单独购买一套房屋后再行结婚,如此该家庭即可拥有两套房屋而无须支付任何房产税。


二、人均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


根据房产税暂行办法规定,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可免予征收房产税。该“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与之前购买的住房面积的总和。同时,该家庭中若有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且该子女无住房的,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此外,子女已成年的家庭欲再行买房的,最好在其子女购买独立使用的房屋之前进行买房,如此可拥有更大住房面积而避免缴纳多余的房产税。


三、去除已有房屋份额


对于本市居民而言,房产税的征收重点为“新购”且“第二套”。同时房产税暂行办法亦明确规定,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其原有的唯一一套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暂行办法征收的房产税,可予全部退还。


通常来说,去名字可采用赠与或者买卖的方式进行操作。赠与和买卖方式都需缴纳相应税费,且税费比例也各有不同。一般而言,若房屋未满5年,赠与方式对购房者更为有利,所需税费远远低于买卖(赠与为5%,而买卖比例却高达9.65%或10.65%);若房屋已满5年且为普通型住房,则买卖的方式更优于赠与,因为当前政策规定,普通住房已满五年无须缴纳5.65%的营业税。因此,具体实践操作中购房者可根据房屋产证取得时间进行选择。


四、赠与取得第二套房屋


当前房产税暂行办法征收对象为第二套“新购房屋”,对于居民通过赠与所取得的房屋是否需要支付房产税政策尚未明确规定。


五、确权取得第二套房屋


法律实践中,在涉及房产相关纠纷中,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经常出现实质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房屋登记错误、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以及公房改制引起等,这种名不副实的情况往往导致物权纠纷的产生,致使最终需要对房屋产权归属予以确认。


由此可知,确权之诉的最终目的是恢复物的真正归属状态,它没有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查明物的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因此确权之诉取得的房产不属于“新购”范畴。


六、政策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况


(一)、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的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免征。对该规定的实践操作过程中,一般认定:若在父母产证上挂名的夫妻为结婚而新购房屋的,仍属于免征范围,但建议具体以咨询当地房产交易中心为准。


(二)、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住房的免征。但该情况一般仅指被安置人购买动迁方提供的房屋无须征收,其他情况仍需缴纳相应房产税;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


(四)、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以及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


综上所述,在房产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购房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法合法、合理的避免房产税的缴纳,从而让购房无后顾之忧。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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