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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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一)、凡是符合上述起诉条件的都应当受理并在7日内立案


(二)、根据《解释》第148条规定


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根据《解释》第148条规定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根据《解释》第138条规定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属于精神损失的范畴,都不予受理。


(四)、根据《解释》第139条规定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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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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