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售假该如何担责

分享...

【基本案情】


  戚某、钱某系夫妻,2013年至2014年间通过微信软件等途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提包、皮带等)后又租用某大厦的房间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售。

  2014年8月,公安机关抓获钱某,在其家中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后戚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和审计,戚某、钱某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7万元,其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为人民币957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戚某、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7个月和6个月,均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典型案例,法官认为,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这类犯罪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推广速度快,社会影响恶劣,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还没有关于微信购物方面的明文规定,而且微商没有经过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查看团队